关于第27547806号“DUB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UBI 27547806

阅读:185455 2024-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礼明 委托代理人:台州理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27547806号“DU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声音、图像处理技术发明人,其“DOLBY”、“杜比”品牌已…

  申请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礼明

  委托代理人:台州理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27547806号“DU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声音、图像处理技术发明人,其“DOLBY”、“杜比”品牌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60565号“DOL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0566号“DOL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04992号“DOLBY DIGITAL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38224号“DOLBY ATM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64322号“杜比全景声”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03323号“DOLBY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738221号“DOLBY VO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5797号“杜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699490号“DOL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5800号“DOL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十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反复摹仿抄袭,将网络热词和通用名称等公共资源申请注册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由于商标侵权被处罚,可见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申请人“DOLBY/杜比”品牌的百度百科介绍和品牌历史的报道;

  2、关于申请人杜比Dolby系列产品和服务的百度百科介绍;

  3、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4、申请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的企业信息;

  5、2006年至2013年申请人的公司财务报告、2013年至2020年申请人公司年报;

  6、中国杜比影院列表和杜比全景声影厅列表;

  7、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许可使用资料;

  8、申请人相关广告合同、推广活动、参加展会、媒体报道等宣传推广资料;

  9、获奖记录;

  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1、裁定书、决定书;

  1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1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临海市杜比眼镜有限公司由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被处罚的判决;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抄袭他人品牌、网络热词等的介绍和他人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八、十经过其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被认定侵权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4、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外,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杜比”、“DUBI”商标注册信息;

  2、在先决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放大镜(光学)、太阳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十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品、眼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主张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中。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八、十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放大镜(光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核定使用的已录音频信号或视频信号的磁带和盒式磁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放大镜(光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眼镜、光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DUBI”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比较,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有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同时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认为无需再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7547806号“DUB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UBI 275478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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