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步客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炳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松鼠云上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99822号“松鼠智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5077号决定,于2023年8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收到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但是复审商标确实一直在合法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签订的智能书柜购买合作协议;2、产品图片;3、智能书柜使用指南。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证据3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