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20815号“TST 汉传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ST 汉传科技 67220815

阅读:152645 2024-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815号“TST 汉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506号“TST”商标、第4692910号“TST”商标、…

  申请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20815号“TST 汉传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5506号“TST”商标、第4692910号“TST”商标、第5576213号“TST”商标、第9690257号“TST”商标、第31090334号“铁时特 TST”商标、第34314981号“T.S.T PRACTICAL-ROBOT”商标、第57595829号“缇仕TST”商标、第64702937号“T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股权关系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延期审理请求函、引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ST”,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械;机械台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传动带;滚珠轴承;传动轴轴承;交流伺服电动机;运输机(机器);机床;升降装置;轴承(机器部件)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机器导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7220815号“TST 汉传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ST 汉传科技 672208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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