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奎文区邦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8995号“即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5137号“即创Gogo Cre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88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83318号“即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均已转让至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