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游鸿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晓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45958号“y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2294号“Shenzhen Yice Medical Test Co.,Ltd yc及图”商标、第19288399号“艺册 YICEART及图”商标、第29544507号“Yice”商标、第32220130号“Yice”商标、第32872283号“YICE及图”商标、第33358656号“义策 义策营销 YICE MARKETING及图”商标、第34500212号“YICE及图”商标、第49648193号“意测 YICE”商标、第72165692号“YIGE”商标、第10450830号“YI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九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于2023年12月13日有效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九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yic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八所含外文文字及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不确定,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