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城市康龙达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87044号“康龙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49011号商标、第38147474号商标、第58981874号商标、第9715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上述引证商标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处于撤三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