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石佛艺术公社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53962号“灵之煲 LINGZH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71895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该标志与“灵芝煲”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灵之煲”与“灵芝煲”读音相同,指定使用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