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极韵美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标必达石家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花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64067号“极韵 JY CHE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280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16日至2023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4类“理疗”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注册证;
3、美团APP签订的协议;
4、美团APP提供的广告方案;
5、淘宝APP定制会员卡及网络搜索页面;
6、大众点评APP客户评价;
7、入会申请书、授课记录、微信APP收款纪录及收据单;
8、服务照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了答辩。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9、复审商标注册证;
10、微信公众号页面;
11、大众点评APP品牌、服务销售及客户评价页面;
12、入会申请书、授课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9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3、4均为申请人与美团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宣传推广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品牌的理疗等服务。证据5淘宝定制会员卡订单显示时间不在复审期间,网络搜索页面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6、7、10、11、12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理疗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证据8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理疗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