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53311号“虾虾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虾侬及图 72753311

阅读:173605 2024-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3311号“虾虾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江西省花根本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3311号“虾虾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06184号“虾虾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和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5440号“喜虾迎蟹 XI XIA YING XIE及图”商标、第22210297号图形商标、第17199915号“虾虾农 XIAXIANO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范围为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虾虾侬”与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虾虾农”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2753311号“虾虾侬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虾虾侬及图 727533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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