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文晓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46151号“丘比特 CUP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04780号“丘比特”商标、第21348915号“CUPIDO CUPIDO”商标、国际注册第1697712号“CUPI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塑料包装材料”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报纸;期刊;纸牌游戏的攻略指南杂志;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印刷字体;凸印版;模型用湿黏土”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