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安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莱恋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18530720号“兰黛安芬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件在先注册的“黛安芬”、“TRIUMPH”商标,部分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和使用长达四十余年,已经在服装领域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请求认定申请人的第8501311号“黛安芬”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933号“TRIUMP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服装商品上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权利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中国两家子公司和各子公司情况列表、营业执照;2、销售合同;3、审计报告;4、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的纳税资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A级纳税人的证书;5、所获荣誉奖项;6、宣传报道;7、广告合同、照片;8、在先裁定;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真正权利人简介;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在本案中的证据并不足以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并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兰芯内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7年1月14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则应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为基本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由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