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金品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0日对第17077808号“HADTA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第5883444号“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驰名商标等资质荣誉证书;
2、申请人门店、品牌加盟店信息;
3、参展照片、视频;
4、产品图片;
5、电商销售截图;
6、申请人慈善捐款证据;
7、在先决定书或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名下仅争议商标一枚商标,不是对他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灯、燃气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Haohaihai”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6年7月28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在此情形下,若适用“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规定,则应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复制、摹仿、翻译”之外的其他恶意为基本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等其他恶意情形。由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