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孟军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1日对第25858351号“DAJINGPLST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24390号“BRIDGESTONE”商标、第6504983号“BRIDGESTONE”商标、第6504634号“普利司通”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天津大井普利斯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2—3、相关决定书、判决书;
4—39、申请人公司官网页面、公司介绍、子公司列表、合同、财务报表、报价单、发票、相关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及奖项等;
40—43、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认定书;
44—5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介绍、天津大井普利斯通科技有限公司官网页面、相关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合理、合法,未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并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在抖音平台运营的账号发布的内容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天津睿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0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排列方式、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普利司通”、“BRIDGESTONE”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字母构成、排列方式、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井普利斯通”商标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或受让了“大井普利斯通”、“DAJINGPLSTONE”、“鑫尚雷丁”、“川岛三凌”、“北方雅马哈”、“三珜”、“春岚”、“川村普利斯通”、“DAJINGPRISTONE”、“宫本”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申请注册商标及受让商标目的难谓正当,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