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君伟
异议人杭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知味观对被异议人袁君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266461号“知味府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味府宴”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2154号、第11175489号“知味观ZHIWEIGU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自然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66461号“知味府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