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闪电气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71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4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ATELASI AIR”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干燥器;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7046号“ATLAS COP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压缩机;钻石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7914号“ATLAS COP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用于干燥,通风以及供水的设备,包括液体充氧器,液体净化设备;气涡轮传动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英文构成、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高度近似,申请人亦未就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因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故意,申请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67878号“ATELASI AIR”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进行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及关联企业字号权。3、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和消费者的权益。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明、商标授权书、原异议人信息资料;
2、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名单及资质证明;
3、原异议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5、相关案件资料;
6、原异议人品牌年度审计报告;
7、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资料;
8、相关品牌介绍资料;
9、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域名备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第11类水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干燥器;空气调节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污水净化设备;供暖装置;供水设备;润湿空气装置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领土延伸至我国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缩机;钻石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和气体的净化器;管子和软管的阀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异议人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商标权利,我局对原异议人援引引证商标一、二主张其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计23件商标,其中9件商标受让自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共计69件商标,包括第10849315号“英格索兰”商标、第18752006号“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第37774501号“SIRC及图”商标、第40360891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等商标。其中七件“YINGGESUOLAN”系列商标转让自申请人,且因与他人商标相近而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4、原异议人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设立时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童明华,后将股权全部转让予申请人现法定代表人。同时,童明华亦曾为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监事、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空气干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压缩机、钻石机等商品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空气干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和气体的净化器、管子和软管的阀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ATELASI AIR”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ATLAS COPCO”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3、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尚未达到基本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字号权。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4、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6、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申请人与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及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为关联企业。申请人与美资兰特(上海)机械有限公司、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包括原异议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字号在内的、“英格索兰”、“SIRC及图”等共计140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予以无效宣告,对此申请人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