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45837号“御厨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厨阁 71145837

阅读:67518 2024-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宏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5837号“御厨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658号、第13460298号、第6539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

  申请人:李宏杨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5837号“御厨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658号、第13460298号、第65392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本案审理。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上的证据;大众点评、抖音等线上平台的宣传、销售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的)”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牛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加工过的牛肉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71145837号“御厨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厨阁 711458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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