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知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37755号“知行教育ZHI XING JIAO 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97732号“知行伺服创新联盟”商标、第70275149号“新疆行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知行”商标、第54805934号“知行 读书人的茶 书房里的茶事”商标、第64792844号“知 知行书画院 ZHI XING·2020·SHUHUAYUAN”商标、第14090863号“知行智库”商标、第26448452号“知行康复教育网”商标、第65545979号“知行WIN-WIN”商标、第54807192号“知行在线”商标、第14746537号“知行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知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