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路威酩轩香水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雪靓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佰权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4275号“小捣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15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3月15日至2023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洗涤剂”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护肤乳霜;块散香粉;头发定型剂;香水;护肤化妆水;化妆笔;唇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复审商标并未在核定使用的“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及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以复审商标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但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申请人为达自己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拼多多商品信息、商家后台截图;2、拼多多订单详情截图;3、商品评价截图;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5、产品、产品包装、柜台陈列、生产车间图片;6、采购单;7、拼多多商家后台、销售页面、订单详情、评价截图;8、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物流结算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9、使用授权书、购销合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阳市雪靓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护肤乳霜;块散香粉;头发定型剂;香水;护肤化妆水;化妆笔;唇膏”商品上。2018年6月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汕头市雪靓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复审商标在“护肤乳霜;块散香粉;头发定型剂;香水;护肤化妆水;化妆笔;唇膏”商品上的注册由我局公告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商品信息、订单详情截图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拼多多上销售小捣蛋洗衣液,在案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洗衣液商品上,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洗衣液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复审商品为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护发液;洗面奶;洗涤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