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宸淇元(北京)品牌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49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8740号“妙颜坊及图”商标、第20300301号“妙妙”商标、第11950787号“妙瑞可及图”商标、第27939776号“妙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亦可被识别出汉字“妙”,与引证商标二、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