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名校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6日对第64499372号“NO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5969707号“NI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和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其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2-2019年阿迪达斯集团年报相关页面;
2、获奖照片;
3、相关裁定文书;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抄袭品牌介绍、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外文“NOAD”构成,与引证商标“NIAD”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