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显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熠品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95474号“碱溪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通过多年宣传和推广已成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核心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碱”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