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瀚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克苏宏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依巴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78404号“甄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9186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于2020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有充足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甄驼”包装设计图片及微信沟通记录、驼奶代销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马洋洋于2019年3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替代品;奶油(奶制品);食用奶粉;羊奶;营养奶粉;牛奶制品;豆奶粉;食物用奶粉;牛奶;奶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1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新疆瀚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驼奶代销合同证据,并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实际履行情况的佐证;产品图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甄驼”包装设计图片及微信沟通记录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牛奶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