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583125号“M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46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类第35894285号、第4077174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 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运动用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用球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