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启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充天龙特种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0日对第13015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与申请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二、申请人第101855 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续在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获得各项证书;
3、相关公告信息;
4、运输车公告参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旅行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侵犯引证商标等在先权利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审理范围。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效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依上述理由申请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请求我局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