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汲需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1日对第58346969号“less la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72261号“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60666号“领尚L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且,他人申请注册的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均已被裁定与申请人的“LESSO”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而不予注册或予无效宣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所获荣誉;
3、关于“LESSO”、“联塑LESSO”、“领尚LESSO”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住心必需品(广州)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23年5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39期上,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2年7月21日变更为汲需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会议室出租、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less lab.”与引证商标一、二“LESSO”、“领尚LESSO”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