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44561号“华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56888号“润华”商标、第74328004号“华润轩 HUARUNX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