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文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516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80107号、第71430857号、第132895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在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称其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亦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