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昶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4391号“蕲艾荟 QI AI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商标产品本身就为真实的用蕲艾生产的产品,也并非其他产品,故并无任何欺骗性和产地误认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产品图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蕲艾”为一种药用植物,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