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美旋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13551号“大湾美旋 DWM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大湾”代表着港湾,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之情形。且申请人的“大湾美旋”系列商标早已在2019年获准注册,亦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销售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大湾美旋DWMX”构成,其包含“大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