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英邦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红道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9日对第48725603号“法兰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多件与其他知名酒业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并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争议商标由文字“法兰亭”构成,其中“法”字意指法国,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列举了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80余件商标,其中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有“天汁澜”、“蓝山奔富”、“路易柏图斯”、“琼酱和天下”、“茅青花台”、“龙青花”、“青郎格”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文字“法兰亭”构成,其尚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法兰亭”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有“天汁澜”、“蓝山奔富”、“路易柏图斯”、“琼酱和天下”、“茅青花台”、“龙青花”、“青郎格”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与其他知名酒业品牌相近。被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