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58095号“SINGM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NGMED 72958095

阅读:103464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新劢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58095号“SING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8914号“S SINGMEI”商标、第70618380号“SING…

  申请人:苏州新劢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58095号“SINGM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8914号“S SINGMEI”商标、第70618380号“SINGMEN”商标、第10515304号“SINOMED”商标、第9267069号“赛诺医疗 SINOMED”商标、第15298963号“女团 S.I.N.G”商标、第51033997号“SING”商标、第51158094号“SING”商标、第16271831号“SING”商标、第33023265号“SING”商标、第15120857号“5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4214、4220群组。则不与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构成在先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4214、4220群组,故我局在“材料测试;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二、五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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