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靖爱谛宫母婴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00926号“爱谛宫 AI DI P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0136号、第11874762号、第21839123号、第25346344号、第39628787号、第56500685号、第61383714号、第61383779号、第61386821号、第61393509号、第61399553号、第22112886号、第19218746号、第28787025号、第33009838号、第35619587号、第28358359号、第55405548号、第141193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眼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眼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