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216409号“春芽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芽在线 70216409

阅读:148233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6409号“春芽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768号商标、第21691590号商标、第663691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

  申请人:北京好未来公益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6409号“春芽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2768号商标、第21691590号商标、第6636917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人登记证书、公益合同、相关报道等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别汉字“春芽”,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0216409号“春芽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芽在线 702164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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