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优迈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里姆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0138号“PRIM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通字[2023]第Y000020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在商评字[2023]第0000160560号撤销复审决定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详见2023年11月20日第1864期《商标公告》中),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