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八创有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4391号“八创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1504号“创八 CHUANGBATUANDUI.COM”商标、第6434731号图形商标、第11655516号图形商标、第10664597号图形商标、第19722899号图形商标、第64552579号“欢乐城 HUXAWAT”商标、第9776189号图形商标、第10806188号“融展集团 RONGZHAN GROUP”商标、第15361834号图形商标、第28239201号图形商标、第172607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0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八、十、十一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