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54433号“小嫂子春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5477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大量使用,一直持续至今,市场中并未有混淆、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小嫂子春饼”含义独特、标志鲜明,便于记忆,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已经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申请人企业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小嫂子春饼”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