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八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0489号“八创租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2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1968号图形商标、第12156288号“畅购 CG-MART”商标、第10806275号“融展集团 RONGZHAN GROUP”商标、第15248076号图形商标、第21400967号图形商标、第218216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