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37454号“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OPENATOM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其包含的“OPENATOM FOUNDATION”,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公众不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3527号、第41707703号、第41708076号、第58524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注册证据、网络检索截图、宣传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相关项目获奖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OPENATOM FOUNDATION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域外商标注册证、申请人章程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字号应为“OPENATOM FOUNDATION”,申请商标中“OPENATOM FOUNDATION”与其前述英文字号相同,未形成实质性差异,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