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36755号“MAYNE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NETIC G1736755

阅读:125697 2024-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MAYNETIC INVESTMENT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6755号“MAYN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的注…

  申请人:MAYNETIC INVESTMENT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6755号“MAYNE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的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书写板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与第342059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驳回其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书写板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的审理范围为申请商标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第16类在磁性字母(铅字)、磁性数字(铅字)、文具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36755号“MAYNE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YNETIC G17367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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