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艺领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易道书香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5日对第48044335号“学霸 易道·超级学霸 XUEBA YIDAOCHAOJIXUEB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含有“学霸”二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对象、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中“霸”字为不规范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汉语及《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霸”字释义。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对象、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若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对象、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的“霸”字为图形化设计的毛笔书写体,仅就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