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过滤泡沫材料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05759号“CUZ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根据自身产品独创而来,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及固有含义,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长期、持续的宣传、推广、销售和使用,申请商标已获得较高的显著性,并未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及其产品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订单、申请人官网截图、亚马逊、沃尔玛平台销售截图、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UZ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