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0197号“未势能源FTX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16631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5427号、第23749460号、第2874414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35555号、第10057953号、第12766241号商标相比较,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