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日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唯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35类第70877742号“魔仙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12141号、第1931203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30、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