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98257号“中升加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升加梯 70898257

阅读:177383 2024-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升电梯(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8257号“中升加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83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动放弃在“3702-安装门窗,安…

  申请人:中升电梯(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98257号“中升加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83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动放弃在“3702-安装门窗,安装窗户玻璃,建筑物修复,钢结构建筑施工,建筑脚手架的安装,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施工;3704-室内装潢”服务上的申请,只保留在“3718-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电梯安装和修理”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20461号、第580850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建筑脚手架的安装;安装门窗;建筑物修复;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施工;安装窗户玻璃;钢结构建筑施工;室内装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建筑脚手架的安装;安装门窗;建筑物修复;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施工;安装窗户玻璃;钢结构建筑施工;室内装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梯(升降机)修理或维护,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0898257号“中升加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升加梯 708982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1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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