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矢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73829号“AS EASM 觅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31549号、第36327923号、第25550404号、国际注册第860034号(第9类、第42类)、第47311585号、第33020593号、第255637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9类商品及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八文字、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产品质量评估;产品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产品质量检测服务;产品安全检测服务;产品质量评估;产品质量检测;质量评估”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