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秋之果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共有人:天津市好士吉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圣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55089号“囍桂子 欢欢喜喜的味道 专注甘栗3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89601号“囍桂子 欢欢喜喜的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驳回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
二、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同时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甘栗”,使用在“糖炒栗子”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甘栗”使用在“糖炒栗子”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炒栗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