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海狸筑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53167号“海狸筑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54403号“海狸到家HAILIDAO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62087号“海狸助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海狸筑工”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儿童的)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照料宠物;临时看管房子;代客排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儿童的)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照料宠物;临时看管房子;代客排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