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优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习萌萌
申请人因第32296858号“航行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304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1月09日至2022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针对复审商标撤三申请于2023年3月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网上申请用户系统里通过答辩绑定码绑定递交了一次包含使用证据的答辩理由书。因处于春节、国庆假期,申请人未收到邮寄的相关决定,应由邮局负担主要责任,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邮局出具的邮件日证明及通知书信封原件;2、商标局网申系统回文递交流程;3、商标局涉案商标收文情况截图;4、通话录音;5、中国商标网网上服务系统录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软垫;阅书架(家具);个人用扇(非电动);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书桌;学校用家具;婴儿摇床;椅子(座椅);桌子;竹木工艺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