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龙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91968号“LYLFF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433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259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634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379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2、引证商标一、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外文“LYLFFS”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