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亚德诺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20332号“亚德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007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第4606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4日